索 引 号: | 6107000023/2022-000025 | 发布时间: | 2021年11月12日 10:57 |
来 源: | 汉中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水利局 |
内容概述: |
汉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全面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活动以及利用再生水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含矿坑水、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废污水、雨雪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涉及跨区域、流域事项,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县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汉中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汉中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全市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本县区实际,编制本县区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区域和流域综合规划。在市内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利用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各县区按照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
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雨水、洪水和再生水资源。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计划的建设蓄水工程,充分发挥供水、灌溉、防洪、发电、渔业、航运、旅游和生态等水资源综合效益。
开采地下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保持采补平衡。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在建设前,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对不符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水力发电站的建设(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复要求,足额下泄生态流量,落实水力发电站的防汛安全措施,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境内河流的生态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订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符合河流生态流量或者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的水源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要求执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饮用水水量、水质等的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取用地下水的机井进行管理和监督。
开凿机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井点布局、取水层位施工,并向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机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钻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批准其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改造工作,完善节水配套设施,推广节水栽培技术和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再生水回用等设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城市规划范围内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利用再生水和雨水作业。
洗浴、洗车业应当安装净化循环水装置,循环用水。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项目未安装、使用节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调控机制,实行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宣传教育,落实《汉中市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五条 跨县区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年度可用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审批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二十八条 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审批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论证报告书(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编制。
第三十条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用水计划,并提供有关取水统计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止,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