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23/2024-000287 | 发布时间: | 2022年04月29日 09:43 |
来 源: | 汉中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水利局 |
内容概述: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
99 |
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且补办手续被批准的;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限期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不予罚款。 |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及河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补办审批手续或行政建议 |
2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或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或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
103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但在限期内予以改正且未造成影响的,不予罚款。 |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及河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说服 教育 |
3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或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或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
103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虽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但在限期内予以改正且未造成影响的,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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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及河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说服 教育 |
4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或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或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
103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但在限期内予以改正且未造成影响的,不予罚款。 |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及河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说服 教育 |
5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103 |
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且合格或运行正常的,不予罚款。 |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及河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说服 教育 |
6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
76 |
工程设施建设不影响防洪,且已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的,不予处罚。 |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及河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补办审批手续或行政建议 |
7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
71 |
已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有关手续,且补办手续被批准的,或者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但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罚款。 |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及河道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补办审批手续或行政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