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第四次立法修订的《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表决通过并颁布实施,为河湖长履职和进一步推进河道管理体制提供了法治保障。近期,市河道管理处组织全体人员深入学习了新版《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改了20条、删除了15条、新增了4条内容,分为总则、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河道清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5条。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确立了河湖管理体制。从地方法规层面规定了全省实行河湖长制,建立了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明确了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二是规范了河湖管理新问题。新增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内容,强化了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为加强流域岸线管理保护、规范河道岸线利用提供了依据;新增有关清淤疏浚的规定,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行洪、蓄洪、河道治理等需要,对河道淤积情况组织科学评估论证,确有必开展的,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疏浚方案,并明确了审批权限;新增涉河建设项目监管中补救措施及相应法律责任。三是细化了河道管护规定。对照上位法完善了危害河道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的规定,修改了河道采砂管理、行政处罚额度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