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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2021年度河道执法典型案例
2022-07-22 09:05
来源: 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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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按照水利行业“强监管”要求,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加大河道监管执法力度,常态化开展河道昼查夜巡,查处了一批涉河违法违规案件。为进一步宣传警示和推广河道执法有益经验,现将市县2021年河道监管执法工作中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河道非法采砂案件7起,乱搭乱建案件1起,非法倾倒弃渣案件2起。

1、李某借工程之名在汉江洋县段非法采砂案(经办单位:汉中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

2021年3月8日晚上10时,汉中市水利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洋县汉江综合整治陈丁村至沙河口段防洪工程某标段项目副经理李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使施工人员李某良擅自将用于防洪工程建设分筛后的砂石拉运外卖,被执法人员现场查处。该行为违反了《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汉中市水利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80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汉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褒河瞿鲁营段非法采砂案(经办单位:汉台区江河管理站)

2021年10月9日,汉台区江河管理站接群众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汉中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褒河瞿鲁营段河道内非法采砂。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的规定,汉台区水利局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5.008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交。

3、朱某违法在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案(经办单位:南郑区河道管理站)

2021年4月21日,南郑区江河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朱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汉江南郑区圣水镇后营村段西汉高速引桥下游新旧堤之间搭建牛棚。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南郑区水利局根据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乱搭乱建构筑物并恢复河道原貌的处罚。

4、任某安在湑水河非法采砂案(经办单位:城固县江河管理站)

2021年10月3日早上6时,城固县江河管理站接群众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当事人任某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机械、车辆在三合镇陈丁一队水河河道内非法采砂。该行为违反了《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城固县水利局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王某在金水河非法采砂案(经办单位:洋县江河管理站)

2021年2月21日凌晨5时,洋县江河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金水河周家台段河道内非法采砂。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洋县水利局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6、蒙某波在白勉峡河非法采砂案(经办单位:西乡县江河管理站)

2021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西乡县江河管理站接群众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当事人蒙某波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白勉峡河白勉峡镇十字路段河道内非法采砂。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西乡县水利局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7、张某德、侯某在汉江勉县段非法采砂案(经办单位:勉县江河管理站)

2021年9月8日凌晨4时,勉县江河管理站接群众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当事人张某德、侯某未经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械、车辆擅自在汉江老道寺镇侯寨段河道内非法采砂,被现场查处。该行为违反了《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履带车辆、运砂车辆沿堤顶行驶还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勉县水利局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万元,合并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8、何某元在嘉陵江燕子砭段非法倾倒弃渣案(宁强县水利综合执法大队)

2021年7月19日,宁强县水利综合执法大队接电话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当事人何某元未经批准,擅自向嘉陵江燕子砭镇丁家坝火车站段河道内倾倒弃渣、建筑垃圾总量52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宁强县水利局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9、马某跃在渔水河非法采砂案(经办单位:镇巴县江河管理站)

2021年3月29日,镇巴县江河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马某跃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渔水河盐场镇龙溪村段河道内非法采砂。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镇巴县水利局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6750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乔某某在椒溪河非法倾倒弃渣案(经办单位:佛坪县江河管理站)

2021年6月22日,佛坪县江河管理站接群众电话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某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乔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袁家庄街道办东岳殿村七组椒溪河岸边倾倒建筑弃渣,并有部分弃渣落入河道。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佛坪县水利局根据违法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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